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Code of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98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實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8] 246號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2]第490號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組織制定的《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我部負責管理,由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8年12月7日
1 總 則
1.0.1 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統籌安排工程管線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間位置,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城市工程管線與其他各項工程之間的聯系,并為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階段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
1.0.3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排列順序和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最小垂直凈距;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最小覆土深度;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架空敷設時管線及桿線的平面位置及周圍建(構)筑物、道路、相鄰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和最小垂直凈距。
1.0.4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重視近期建設規劃,并應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結合城市的發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間。
1.0.6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與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區、城市環境、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熱力工程、電力工程、燃氣工程、電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1.0.7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地下敷設
2.1 一般規定
2.1.1 城市工程管線宜地下敷設。
2.1.2 工程管線的平面位置和豎向位置均應采用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2.1.3 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要符合下列規定:
2.1.3.1 應結合城市道路網規劃,在不妨礙工程管線正常運行、檢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況下,使線路短捷。
2.1.3.2 應充分利用現狀工程管線。當現狀工程管線不能滿足需要時,經綜合經濟、技術比較后,可廢棄或抽換。
2.1.3.3 平原城市應避開土質松軟地區、地震斷裂帶、沉陷區以及地下水位較高的不利地帶;起伏較大的山區城市,應結合城市地形的特點合理布置工程管線位置,并應避開滑坡危險地帶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線的布置應與城市現狀及規劃的地下鐵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隱蔽性工程協調配合。
2.1.4 編制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時,應減少管線在道路叉口處交叉。當工程管線豎向位置發生矛盾時,宜按下列規定處理:
2.1.4.1 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
2.1.4.2 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2.1.4.3 分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2.1.4.4 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2.2 直埋敷設
2.2.1 嚴寒或寒冷地區給水、排水、燃氣等工程管線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確定管線覆土深度;熱力、電信、電力電纜等工程管線以及嚴寒或寒冷地區以外的地區的工程管線應根據土壤性質和地面承受荷載的大小確定管線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應符合表2.2.1的規定。
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序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管線名稱 |
電力管線 |
電信管線 |
熱力管線 |
燃氣管線 |
給水管線 |
雨水排水 |
污水排水 | ||||
直埋 |
管溝 |
直埋 |
管溝 |
直埋 |
管溝 | ||||||
最小覆土深度(m) |
人行道下 |
0.50 |
0.40 |
0.70 |
0.40 |
0.50 |
0.20 |
0.60 |
0.60 |
0.60 |
0.60 |
車行道下 |
0.70 |
0.50 |
0.80 |
0.70 |
0.70 |
0.20 |
0.80 |
0.70 |
0.70 |
0.70 |
注:10kv以上直埋電力電纜管線的覆土深度不應小于1.0m。
2.2.2 工程管線在道路下面的規劃位置,應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面。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線可布置在非機動車道或機動車道下面。
2.2.3 工程管線在道路下面的規劃位置宜相對固定。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埋設深度等確定。分支線少、埋設深、檢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損壞時對建筑物基礎安全有影響的工程管線應遠離建筑物。布置次序宜為: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干線、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線在庭院內建筑線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和埋設深度確定,其布置次序宜為:電力、電信、污水排水、燃氣、給水、熱力。
當燃氣管線可在建筑物兩側中任一側引入均滿足要求時,燃氣管線應布置在管線較少的一側。
2.2.5 沿城市道路規劃的工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其主干線應靠近分支管線多的一側,工程管線不易從道路一側轉到另一側。
道路紅線寬度超過30m的城市干道宜兩側布置給水配水管線和燃氣配氣管線;道路紅線寬度超過50m的城市干道應在道路兩側布置排水管線。
2.2.6 各種工程管線不應在垂直方向上重疊直埋敷設。
2.2.7 沿鐵路、公路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鐵路、公路線路平行。當工程管線與鐵路、公路交叉時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條件限制,可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度。
2.2.8 河底敷設的工程管線應選擇在穩定河段,埋設深度應按不妨礙河道的整治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當在河道下面敷設工程管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2.8.1 在一至五級航道下面敷設,應在航道底設計高程2m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應在河底設計高程1m以下;
2.2.8.3 當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設,應在渠底設計高程0.5m以下。
2.2.9 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2.2.9的規定。當受道路寬度、斷面以及現狀工程管線位置等因素限制難以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后減少其最小水平凈距。
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表2.2.9
注:*見表3.0.9。
2.2.10 對于埋深大于建(構)筑物基礎的工程管線,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應按下式計算,并折算成水平凈距后與表2.2.9的數值比較,采用其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 L---管線中心至建(構)筑物基礎邊水平距離(m);
H---管線敷設深度(m);
h---建(構)筑物基礎底砌置深度(m);
a---開挖管溝寬度(m);
b---土壤內摩擦角(° ) 。
2.2.11 當工程管線交叉敷設時,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排水管線、污水排水管線。
2.2.12 工程管線在交叉點的高程應根據排水管線的高程確定。
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2.2.12的規定。
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 表2.2.12
注:大于35KV直埋電力電纜與熱力管線最小垂直凈距應為1.00m。
2.3 綜合管溝敷設
2.3.1 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管線宜采用綜合管溝集中敷設。
2.3.1.1 交通運輸繁忙或工程管線設施較多的機動車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興建地下鐵道、立體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廣場或主要道路的交叉處。
2.3.1.4 需同時敷設兩種以上工程管線及多回路電纜的道路。
2.3.1.5 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
2.3.1.6 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2.3.2 綜合管溝內衣敷設電信電纜管線、低壓配電電纜管線、給水管線、熱力管線、污雨水排水管線。
2.3.3 綜合管溝內相互無干擾的工程管線可設置在管溝的同一個小室;相互有干擾的工程管線應分別設在關溝的不同小室。
電信電纜管線與高壓輸電電纜管線必須分開設置;給水管線與排水管線可在綜合管溝一側布置、排水管線應布置在綜合管溝的底部。
2.3.4 工程管線干線綜合管溝的敷設,應設置在機動車道下面,其覆土深度應根據道路施工、行車荷載和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以及當地的冰凍深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敷設工程管線支線的綜合管溝,應設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其埋設深度應根據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以及當地的冰凍深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3 架空敷設
3.0.1 城市規劃區內沿圍墻、河堤、建(構)筑物墻壁等不影響城市景觀地段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工程管線通過地段的城市詳細規劃相結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其位置應根據規劃道路的橫斷面確定,并應保障交通暢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線的正常運行。
3.0.3 架空線線桿宜設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緣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車帶的道路,架空線線桿宜布置在分車帶內。
3.0.4 電力架空桿線與電信架空桿線宜分別架設在道路兩側,且與同類地下電纜位于同側。
3.0.5 同一性質的工程管線宜合桿架設。
3.0.6 架空熱力管線不應與架空輸電線、電氣化鐵路的饋電線交叉敷設。當必須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3.0.7 工程管線跨越河流時,宜采用管道橋或利用交通橋梁進行架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線利用橋梁跨越河流時,其規劃設計應與橋梁設計相結合。
3.0.8 架空管線與建(構)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表3.0.8的規定。
3.0.9 架空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3.0.9的規定。
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表3.0.8
名 稱 |
建筑物 |
道路(路緣石) |
鐵路(軌道中心) |
熱力管線 | |
電力 |
10KV邊導線 |
2.0 |
0.5 |
桿高加3.0 |
2.0 |
35KV邊導線 |
3.0 |
0.5 |
桿高加3.0 |
4.0 | |
110KV邊導線 |
4.0 |
0.5 |
桿高加3.0 |
4.0 | |
電信桿線 |
2.0 |
0.5 |
4/3桿高 |
1.5 | |
熱力管線 |
1.0 |
1.5 |
3.0 |
- |
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 表3.0.9
名 稱 |
|
道路(地面) |
鐵路(軌頂) |
電信線 |
熱力管線 | ||
電力線有防雷裝置 |
電力線無防雷裝置 | ||||||
電力管線 |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35-110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電信線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熱力管線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注:橫跨道路或與無軌電車饋電線平行的架空電力線距地面應大于9m。
附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嚴格,非這樣不可的正面用詞采用“必須”。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2 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應符合……規定”。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關增義 劉紹治 王健 李美英 徐玉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 50289—98
條文說明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及綜合[1992]490號《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而成。經建設部1998年12月7日以建標[1998]246號文批準發布。
在本規范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主要對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排列順序和最小水平凈距、最小垂直凈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城市工程管線在架空敷設時管線和桿線的平面位置基于周圍建(構)筑物、道路、相鄰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合最小垂直凈距等方面做了規定,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有關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材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指出,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通信地址:沈陽市沈河區彩塔街15號,郵政編碼110015),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1 總 則
1.0.1 10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水平不斷提高,對城市規劃方面的各項標準、法規需求越來越緊迫。作為城市主要基礎設施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與管理,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制定過相應統一性的技術標準,造成了規劃建設的盲目性,影響了規劃設計與管理水平的提高。50年代工程管線綜合設計基本上套用原蘇聯有關技術規定,60、70年代后我國出版的有關書籍和資料,對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做了一些要求和規定,但在技術上沒有新的突破。如今這些不完善的技術法規適應不了新形勢下城市發展的需要。為城市規劃設計及管理提供必要的法規、標準成為越來越緊迫的任務。
城市工程管線種類很多,其功能和施工時間也不統一,在城市道路有限斷面上需要綜合安排、統籌規劃,避免各種工程管線在平面和豎向空間位置上的互相沖突和干擾,保證城市功能的正常運轉。編制本規范的目的就是在總結建國以來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內、國外先進技術,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特別在城市道路有限空間內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管理規定統一技術標準,以提高城市工程管線設計與管理的水平,確保其科學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合理利用城市用地。
1.0.2 本規范的制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主要依據,適用范圍為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總體規劃(含分區),詳細規劃等各階段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同時也為其管理提供依據。工廠內部工藝性管線種類多、專業性強、敷設要求復雜,大多自成系統,較少涉及與城市工程管線交叉與銜接,不需要按本規范執行。但與廠區以外城市工程管線相接部分要嚴格遵循本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給水、排水、供熱、供電、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是維系現代城市正常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工程管線經由城市道路、各規劃區將基礎設施的源、站、廠與用戶有機聯系在一起。城市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居住區內等地下敷設的原則和順序等要求各不相同,在城市總體(含分區)、詳細規劃階段管線規劃內容也不完全一致。鑒于目前我國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在各階段均沒有相應的技術標準,本規范編制中考慮適用于城市總體(含分區)、詳細各規劃階段工程管線綜合規劃。
1.0.3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要搜集包括現狀的城市規劃設計資料,加以分析研究綜合安排,發現并解決各項工程管線在規劃設計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城市用地空間上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導下階段單項工程設計,并為工程管線施工及規劃管理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前提是要有較準確、完善的城市基礎設施現狀資料。距調查目前我國大約2/3以上的城市已具備地下工程管線及相關工程設施較完善的實測1:1000、1:500地形圖,另一部分城市也正在抓緊補測,并實現隨著工程建設的實施隨時補圖,確保了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準確。實踐證明城市基礎設施資料越完善,工程管線規劃越合理。
各城市的性質和氣候不同,規劃工程管線種類有可能不同(北方地區需設供熱管線)、排水體制不同(污雨水是否分流)、埋設深度不同、敷設系統不同等都將影響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管線規劃既要滿足城市建設與發展中工業生產與人民生活的需要,又要結合城市特點因地制宜合理規劃,充分利用城市用地。
城市工程管線的敷設方式分為地下敷設和地上架空敷設,地下敷設又分為直埋敷設和綜合管溝敷設兩種。在地下、地上建構筑物周圍和道路間的有限空間各工程管線敷設時必然存在位置上的矛盾。城市工程管線綜合就是按照一定的規劃原則和排列順序,通過規定其最小水平凈距和最小垂直凈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等參數來滿足不同管線在城市空間中位置上的要求,保證城市工程管線順利施工及正常運轉。
1.0.4 工程管線規劃要從國民經濟和城市建設的長遠發展來考慮,合理確定容量,同時要考慮近期建設需要,滿足城市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
1.0.5、1.0.6 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城市在總體(含分區)、詳細各規劃階段都有相應的給水、排水、熱力、電力、電信、防洪等專業規劃,而工程管線規劃恰恰是將這些專業規劃中的線路工程在同一空間內的綜合。要滿足各專業容量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和城市空間綜合布置的要求,使工程管線正常運行。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與各專業規劃相協調,使得規劃更趨科學合理。
1.0.7 《城市規劃標準規范體系》規定了本規范的內容要點為:城市各類工程管線(包括地下埋設和架空敷設)綜合布置的技術要求和規定.如各類工程管線布置的順序、埋深、位置、最小垂直凈距、最小水平凈距、坐標和高程的協調,以及各工程管線在平面和垂直方向發生矛盾時的處理原則等。給水、排水、熱力、煤氣、電力、電信等單項工程管線,目前已有其各自的工程設計規范或規程,《城市居住區規劃規范》也已對居住區范圍內工程管線敷設內容作了相應規定。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出執行本規范外,還要遵循上述相關標準的規定。
2 地下敷設
2.1 一般規定
2.1.1 城市工程管線地下敷設時為了使城市環境美觀以及城市空間的合理利用,同時也是為保證城市設施及人身安全的需要。由于受經濟條件制約,以前在一些城市架設了一些工程管線,隨著城市規模擴大和城市環境的不斷改善,其架空敷設給城市景觀造成影響越來越明顯,近幾年各城市都在著手對城市道路特別是景觀路環境進行整治,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將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轉入地下敷設。如沈陽適宜完成太原捷、中介等主要景觀路電力、電信等架空轉入地下,并準備用幾年的時間將城市道路上面的架空線轉入地下。各城市實踐證明,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是城市發展的必然要求。
2.1.2 采用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是為了避免工程管線在平面位置和豎向高程上系統之間的相互混亂和互不銜接。某些工廠廠區內或相對獨立地區為了本身設計和施工的需要常自設坐標系統,但要取得不同坐標系統換算關系,保證在與城市工程管線系統連接處采用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避免混亂。
2.1.3.1 城市工程管線規劃要與城市道路規劃相結合,這樣可以滿足道路排水、照明等道路功能本身要求,便于工程管線的施工、檢修以及附屬設施的設置,便于各規劃區工程管線與城市主干系統的連接,合理利用城市用地。
2.1.3.2 在舊區改建規劃設計中,要了解規劃所需拆遷范圍。考慮到經濟因素對于符合規劃要求且沒有達到使用年限的可適用的現狀工程管線要結合規劃予以保留。一種情況是現有工程管線走向與規劃路中心線平行,只因管徑較小不能滿足規劃容量要求,這種管線可在城市道路有限斷面上另規劃敷設同類別工程管線。另一種情況是現有工程管線斷面尺寸滿足規劃容量要求且無損壞,只是局部管段彎曲,妨礙其他規劃工程管線建設,通常是結合道路規劃將彎曲段調直,其余管段原位利用。再有一種情況是局部管段或節點處損壞,其他管段較好,可將損壞管段或節點修復,其他管段原段利用,這樣既可節省重建的投資又滿足使用要求。
2.1.3.3 工程管線在土質松軟地區、地震斷裂帶、沉陷區、滑坡危險地帶敷設時,隨著地段地質的變化,引起工程管線斷裂等破壞事故,造成損失,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按照規劃要求,確實無法避開的工程管線,施工時要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及事故發生時應急措施。地下水位高的地帶不利與工程管線施工,同時也加速工程管線的損壞。山城地區特殊的地勢條件使得工程管線規劃比較復雜:一是重力流管線不一定按城市道路走向敷設,而多為沿城市地勢等高線敷設。二是建筑小區或組團的相對分散和不規則造成工程管線系統相對分散和獨立。多發、易發的滑坡危險地帶及洪峰口地區不利于工程管線敷設。
2.1.3.4 地下敷設的工程管線與地下鐵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隱蔽工程均屬地下工程,協調不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將對各項工程產生影響。
2.1.4 從各城市實踐來看,工程管線交叉時,大都采取本條原則來進行的。實踐證明其規定是科學合理的。
2.1.4.1 壓力管線與重力自流管線交叉發生沖突時,壓力管線容易調整管線高程,以解決交叉時的矛盾。
2.1.4.2 給水、供熱、燃氣等工程管線多使用易彎曲材質管道,可以通過一些彎曲方法來調整管線高程和坐標,從而解決工程管線交叉矛盾。
2.1.4.3 主干管徑較大,調整主干管線的彎曲度較難,另外過多的調整主干線的彎曲度將增加系統阻力,降低輸送壓力,增加運行費用。
2.2 直埋敷設
2.2.1 確定地下工程管線覆土濃度一般考慮下列因素:
一、保證工程管線在荷載作用下不損壞,正常運行。
二、在嚴寒、寒冷地區,保證管道內介質不凍結。
三、滿足豎向規劃要求。
我國地域廣闊,各地區氣候差異較大,嚴寒、寒冷地區土壤冰凍線較深,給水、排水、煤氣等工程管線屬深埋一類。熱力、電信、電力等工程管線不受冰凍影響,屬淺埋一類。嚴寒、寒冷地區以外的地區冬季土壤不冰凍或者冰凍深度只有幾十厘米,覆土嘗試不受影響。
2.2.2 本條的規定是為了減少工程管線在施工或日常維修時與城市道路交通相互影響,節省工程投資和日常維修費用。我國大多數城市在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時,都考慮首先將工程管線敷設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面。電信管線入孔井占地面積較大線徑粗,電信電纜穿管施工時需用機動車牽引,故布置在車行道下面。給水輸水管線、燃氣輸氣管線,主要是過境輸送,通常布置在車行道下面。
2.2.3~2.2.5 規定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居住區綜合布置時的排列次序所遵循的原則是為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提供方便,為科學規劃管理提供依據,需要說明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城市路段和小區中都有這些種類的工程管線,如缺少某種管線時,在執行規范中各工程管線要按規定的次序去掉缺少的管線后依次排列。
過去我國城市道路上的工程管線多為單排敷設,隨著城市道路的加寬,道路兩側建筑量的增大,工程管線承擔負荷的增多,單排敷設工程管線勢必增加工程管線在道路橫向上的破路次數,隨之帶來支管線增加、支管線與主干線交叉增加。近幾年各城市在拓寬城市道路的同時,通常將配水、配氣、供熱支線、排水管線等沿道路兩側各規劃建設一條,既經濟又適用。
2.2.8 本條的規定是考慮在通航河道清淤或整治河道時與工程管線使用時不相互影響。
2.2.9~2.2.10 本規范是從城市建設中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安排的角度,在分析和研究大量專業規范數據在基礎上并兼顧工程管線、井、閘等構筑物尺寸來規定其合理的最小凈距數據。
2.3 綜合管溝敷設
2.3.1 早在19世紀,法國(1833年)、英國(1861年)、德國等就開始興建綜合管溝,到20世紀美國、西班牙、俄羅斯、日本、匈牙利等國也興建綜合管溝。我國是于1958年首先在北京敷設了綜合管溝。許多國家對綜合管溝的設置原則作了一些規定:
一、俄羅斯在下列情況下,敷設綜合管溝:
1.在擁有大量現狀或規劃地下管線的干道下面。
2.在改建地下工程設施很發達的城市干下面;
3.需同時埋設給水管線、供熱管線及大量電力電纜情況下;
4.在沒有余地專供埋設管線,特別是鋪在剛性基礎的干道下面時;
5.在干道同鐵路的交叉處。
二、日本
在交通顯著擁擠的道路上,地下管線施工將對道路交通產生嚴重干擾時,由建設部門指定建設綜合管溝。
綜合管溝建設可結合道路改造(按城市規劃道路拓寬等)或地下鐵路建設,城市高速路等大規模工程建設同時進行,近年來特別是京都內直屬國道上不僅配合上述工程修建綜合管溝,而且還單獨修建綜合管溝。
國外部分綜合管溝斷面圖,見圖1。
圖1 國外部分綜合管溝斷面圖 (單位:mm)
三、國內情況
1.北京市
(1)在不允許挖掘路面的道路下,如政治活動中心地段;
(2)大的廣場和寬的路段或者較窄的道路;
(3)過河過湖的管線。如1958年在天安門廣場敷設了1076m綜合管溝。1977年配《毛主席紀念堂》施工,又敷設了500多米。
2.大同市
在道路交叉口處敷設。自1979年開始,在最近幾年新建的交叉口處都敷設了綜合管溝。
綜合管溝有如下優點:
(1)避免由于敷設和維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而對交通和居民出行造成影響和干擾,保持路容的完整和美觀。
(2)降低了路面的翻修費用和工程管線的維修費用。增加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工程管線的耐久性。
(3)便于各種工程管線的敷設、增設、維修和管理。
(4)由于綜合管溝內工程管線布置緊湊合理,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間,節約了城市用地。
(5)由于減少了道路的桿柱及各工程管線的檢查井、室等,保證了城市的景觀。
(6)由于架空管線一起入地,減少架空管線與綠化的矛盾。
綜合管溝的缺點:
(1)建設綜合管溝不便分期修建。一次投資昂貴,而且各單位如何分擔費用的問題較復雜。當管溝內敷設的工程管線較少時,管溝建設費用所占比重大。
(2)由于各工程管線的主管單位不同,不便管理。
(3)必須正確預測遠景發展規劃,以免造成容量不足或過大,致使浪費或在綜合管溝附近再敷設地下管線,而這種預測較困難。
(4)在現有道路下建設時,現狀工程管線與規劃新建工程管線將花費較多費用而造成施工上困難。
(5)各工程管線組合在一起,容易發生干擾事故,如電力管線打火就有引起燃氣爆炸的危險,所以必須制定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
綜合管溝對路面、交通和人民生活的干擾較少,具有經濟上和使用上的合理性。我國大多數城市都在積極創造條件規劃建設綜合管溝。
2.3.2 國外進入綜合管溝的工程管線有電信電纜、電力電纜、燃氣管線、給水管線和排水管線等。
我國北京市進入綜合管溝的工程管線有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給水及熱力管線;大同市進入綜合管溝的工程管線有管徑300mm以下的給水和排水管線,少數電信電纜管線,并規劃放進電力電纜(但電力電纜管線與電信電纜管線要有安全距離)。
干線綜合管溝內管線布置圖
將下水分出去的綜合管溝
圖2 綜合管溝內各管線的布置形式(單位:mm)(一)
G-燃氣 T-電話 W-上水 E-電力
圖2 綜合管溝內各管線的布置形式(單位:mm)(二)
2.3.3 為了確保綜合管溝內各工程管線的正常運行和綜合管溝的安全,相互有干擾的工程管線通常分開設置在不同的小室內如電信電纜與高壓電力電纜分開設置;燃氣管線與高壓電力電纜分開設置,以免燃氣管線萬一泄漏,引起災害。大斷面的排水布置在綜合管溝的一側或底部。綜合管溝內各管線的布置形式可參見圖2。
2.3.4 工程管線綜合管溝一般都敷設在機動車道下,其埋設深度要考慮道路施工時的施工荷載及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和當地冰凍嘗試、地下水位等。
3 架空敷設
3.0.1 目前,在我國許多城市存在著不同性質工程管線架空敷設的情況,如熱力、燃氣、等工程管線在工業區沿工廠圍墻、綠帶、河堤等不影響城市景觀地段或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規劃架空敷設,同時大多數城市都存在照明用路燈電力線路,電力輸、配電線路和電信架空線路等,還有大多數城市都存在電車饋電架空線路。因此科學合理地對這些架空線路綜合規劃是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的重要內容,同時也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順暢及居民安全和提供城市良好景觀。
3.0.2 架空線路規劃位置要充分考慮到城市景觀、交通居民出行及周圍建筑和設施的影響,同時也要與道路分車帶、綠化帶、行道樹等協調,避免造成相互影響。
3.0.3 規定電力桿線、電信桿線分別規劃在道路兩側架設與地下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分開敷設的原因基本相同,主要是為了減小電力線路,尤其是高壓電力線路對電信線路和干擾。
3.0.4 目前我國城市存在著合桿架設的情況,其中各種電力線合桿架情況較普遍。但電力線與電信線合桿時要采取有效措施才允許合桿。合桿架設能最經濟有效地利用桿柱,對美化街景是十分有益的。
3.0.5 本條的規定是考慮安全因素,防止電力架空線一旦斷線觸及其他工程管線引起傷亡事故。
, -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 14px/24px Arial, 微軟雅黑,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102,102,102);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式中 L---管線中心至建(構)筑物基礎邊水平距離(m);H---管線敷設深度(m);
h---建(構)筑物基礎底砌置深度(m);
a---開挖管溝寬度(m);
b---土壤內摩擦角(° ) 。
2.2.11 當工程管線交叉敷設時,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排水管線、污水排水管線。
2.2.12 工程管線在交叉點的高程應根據排水管線的高程確定。
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2.2.12的規定。
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 表2.2.12
注:大于35KV直埋電力電纜與熱力管線最小垂直凈距應為1.00m。
2.3 綜合管溝敷設
2.3.1 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管線宜采用綜合管溝集中敷設。
2.3.1.1 交通運輸繁忙或工程管線設施較多的機動車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興建地下鐵道、立體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廣場或主要道路的交叉處。
2.3.1.4 需同時敷設兩種以上工程管線及多回路電纜的道路。
2.3.1.5 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
2.3.1.6 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2.3.2 綜合管溝內衣敷設電信電纜管線、低壓配電電纜管線、給水管線、熱力管線、污雨水排水管線。
2.3.3 綜合管溝內相互無干擾的工程管線可設置在管溝的同一個小室;相互有干擾的工程管線應分別設在關溝的不同小室。
電信電纜管線與高壓輸電電纜管線必須分開設置;給水管線與排水管線可在綜合管溝一側布置、排水管線應布置在綜合管溝的底部。
2.3.4 工程管線干線綜合管溝的敷設,應設置在機動車道下面,其覆土深度應根據道路施工、行車荷載和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以及當地的冰凍深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敷設工程管線支線的綜合管溝,應設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其埋設深度應根據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以及當地的冰凍深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3 架空敷設
3.0.1 城市規劃區內沿圍墻、河堤、建(構)筑物墻壁等不影響城市景觀地段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工程管線通過地段的城市詳細規劃相結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其位置應根據規劃道路的橫斷面確定,并應保障交通暢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線的正常運行。
3.0.3 架空線線桿宜設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緣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車帶的道路,架空線線桿宜布置在分車帶內。
3.0.4 電力架空桿線與電信架空桿線宜分別架設在道路兩側,且與同類地下電纜位于同側。
3.0.5 同一性質的工程管線宜合桿架設。
3.0.6 架空熱力管線不應與架空輸電線、電氣化鐵路的饋電線交叉敷設。當必須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3.0.7 工程管線跨越河流時,宜采用管道橋或利用交通橋梁進行架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線利用橋梁跨越河流時,其規劃設計應與橋梁設計相結合。
3.0.8 架空管線與建(構)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表3.0.8的規定。
3.0.9 架空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3.0.9的規定。
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表3.0.8
名 稱 |
建筑物 |
道路(路緣石) |
鐵路(軌道中心) |
熱力管線 | |
電力 |
10KV邊導線 |
2.0 |
0.5 |
桿高加3.0 |
2.0 |
35KV邊導線 |
3.0 |
0.5 |
桿高加3.0 |
4.0 | |
110KV邊導線 |
4.0 |
0.5 |
桿高加3.0 |
4.0 | |
電信桿線 |
2.0 |
0.5 |
4/3桿高 |
1.5 | |
熱力管線 |
1.0 |
1.5 |
3.0 |
- |
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 表3.0.9
名 稱 |
|
道路(地面) |
鐵路(軌頂) |
電信線 |
熱力管線 | ||
電力線有防雷裝置 |
電力線無防雷裝置 | ||||||
電力管線 |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35-110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電信線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熱力管線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注:橫跨道路或與無軌電車饋電線平行的架空電力線距地面應大于9m。
附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嚴格,非這樣不可的正面用詞采用“必須”。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2 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應符合……規定”。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關增義 劉紹治 王健 李美英 徐玉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 50289—98
條文說明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及綜合[1992]490號《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而成。經建設部1998年12月7日以建標[1998]246號文批準發布。
在本規范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主要對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排列順序和最小水平凈距、最小垂直凈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城市工程管線在架空敷設時管線和桿線的平面位置基于周圍建(構)筑物、道路、相鄰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合最小垂直凈距等方面做了規定,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有關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材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指出,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沈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通信地址:沈陽市沈河區彩塔街15號,郵政編碼110015),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1 總 則
1.0.1 10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水平不斷提高,對城市規劃方面的各項標準、法規需求越來越緊迫。作為城市主要基礎設施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與管理,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制定過相應統一性的技術標準,造成了規劃建設的盲目性,影響了規劃設計與管理水平的提高。50年代工程管線綜合設計基本上套用原蘇聯有關技術規定,60、70年代后我國出版的有關書籍和資料,對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做了一些要求和規定,但在技術上沒有新的突破。如今這些不完善的技術法規適應不了新形勢下城市發展的需要。為城市規劃設計及管理提供必要的法規、標準成為越來越緊迫的任務。
城市工程管線種類很多,其功能和施工時間也不統一,在城市道路有限斷面上需要綜合安排、統籌規劃,避免各種工程管線在平面和豎向空間位置上的互相沖突和干擾,保證城市功能的正常運轉。編制本規范的目的就是在總結建國以來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內、國外先進技術,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特別在城市道路有限空間內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管理規定統一技術標準,以提高城市工程管線設計與管理的水平,確保其科學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合理利用城市用地。
1.0.2 本規范的制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主要依據,適用范圍為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總體規劃(含分區),詳細規劃等各階段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同時也為其管理提供依據。工廠內部工藝性管線種類多、專業性強、敷設要求復雜,大多自成系統,較少涉及與城市工程管線交叉與銜接,不需要按本規范執行。但與廠區以外城市工程管線相接部分要嚴格遵循本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給水、排水、供熱、供電、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是維系現代城市正常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工程管線經由城市道路、各規劃區將基礎設施的源、站、廠與用戶有機聯系在一起。城市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居住區內等地下敷設的原則和順序等要求各不相同,在城市總體(含分區)、詳細規劃階段管線規劃內容也不完全一致。鑒于目前我國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在各階段均沒有相應的技術標準,本規范編制中考慮適用于城市總體(含分區)、詳細各規劃階段工程管線綜合規劃。
1.0.3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要搜集包括現狀的城市規劃設計資料,加以分析研究綜合安排,發現并解決各項工程管線在規劃設計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城市用地空間上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導下階段單項工程設計,并為工程管線施工及規劃管理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前提是要有較準確、完善的城市基礎設施現狀資料。距調查目前我國大約2/3以上的城市已具備地下工程管線及相關工程設施較完善的實測1:1000、1:500地形圖,另一部分城市也正在抓緊補測,并實現隨著工程建設的實施隨時補圖,確保了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準確。實踐證明城市基礎設施資料越完善,工程管線規劃越合理。
各城市的性質和氣候不同,規劃工程管線種類有可能不同(北方地區需設供熱管線)、排水體制不同(污雨水是否分流)、埋設深度不同、敷設系統不同等都將影響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管線規劃既要滿足城市建設與發展中工業生產與人民生活的需要,又要結合城市特點因地制宜合理規劃,充分利用城市用地。
城市工程管線的敷設方式分為地下敷設和地上架空敷設,地下敷設又分為直埋敷設和綜合管溝敷設兩種。在地下、地上建構筑物周圍和道路間的有限空間各工程管線敷設時必然存在位置上的矛盾。城市工程管線綜合就是按照一定的規劃原則和排列順序,通過規定其最小水平凈距和最小垂直凈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等參數來滿足不同管線在城市空間中位置上的要求,保證城市工程管線順利施工及正常運轉。
1.0.4 工程管線規劃要從國民經濟和城市建設的長遠發展來考慮,合理確定容量,同時要考慮近期建設需要,滿足城市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
1.0.5、1.0.6 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城市在總體(含分區)、詳細各規劃階段都有相應的給水、排水、熱力、電力、電信、防洪等專業規劃,而工程管線規劃恰恰是將這些專業規劃中的線路工程在同一空間內的綜合。要滿足各專業容量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和城市空間綜合布置的要求,使工程管線正常運行。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與各專業規劃相協調,使得規劃更趨科學合理。
1.0.7 《城市規劃標準規范體系》規定了本規范的內容要點為:城市各類工程管線(包括地下埋設和架空敷設)綜合布置的技術要求和規定.如各類工程管線布置的順序、埋深、位置、最小垂直凈距、最小水平凈距、坐標和高程的協調,以及各工程管線在平面和垂直方向發生矛盾時的處理原則等。給水、排水、熱力、煤氣、電力、電信等單項工程管線,目前已有其各自的工程設計規范或規程,《城市居住區規劃規范》也已對居住區范圍內工程管線敷設內容作了相應規定。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出執行本規范外,還要遵循上述相關標準的規定。
2 地下敷設
2.1 一般規定
2.1.1 城市工程管線地下敷設時為了使城市環境美觀以及城市空間的合理利用,同時也是為保證城市設施及人身安全的需要。由于受經濟條件制約,以前在一些城市架設了一些工程管線,隨著城市規模擴大和城市環境的不斷改善,其架空敷設給城市景觀造成影響越來越明顯,近幾年各城市都在著手對城市道路特別是景觀路環境進行整治,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將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轉入地下敷設。如沈陽適宜完成太原捷、中介等主要景觀路電力、電信等架空轉入地下,并準備用幾年的時間將城市道路上面的架空線轉入地下。各城市實踐證明,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是城市發展的必然要求。
2.1.2 采用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是為了避免工程管線在平面位置和豎向高程上系統之間的相互混亂和互不銜接。某些工廠廠區內或相對獨立地區為了本身設計和施工的需要常自設坐標系統,但要取得不同坐標系統換算關系,保證在與城市工程管線系統連接處采用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避免混亂。
2.1.3.1 城市工程管線規劃要與城市道路規劃相結合,這樣可以滿足道路排水、照明等道路功能本身要求,便于工程管線的施工、檢修以及附屬設施的設置,便于各規劃區工程管線與城市主干系統的連接,合理利用城市用地。
2.1.3.2 在舊區改建規劃設計中,要了解規劃所需拆遷范圍。考慮到經濟因素對于符合規劃要求且沒有達到使用年限的可適用的現狀工程管線要結合規劃予以保留。一種情況是現有工程管線走向與規劃路中心線平行,只因管徑較小不能滿足規劃容量要求,這種管線可在城市道路有限斷面上另規劃敷設同類別工程管線。另一種情況是現有工程管線斷面尺寸滿足規劃容量要求且無損壞,只是局部管段彎曲,妨礙其他規劃工程管線建設,通常是結合道路規劃將彎曲段調直,其余管段原位利用。再有一種情況是局部管段或節點處損壞,其他管段較好,可將損壞管段或節點修復,其他管段原段利用,這樣既可節省重建的投資又滿足使用要求。
2.1.3.3 工程管線在土質松軟地區、地震斷裂帶、沉陷區、滑坡危險地帶敷設時,隨著地段地質的變化,引起工程管線斷裂等破壞事故,造成損失,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按照規劃要求,確實無法避開的工程管線,施工時要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及事故發生時應急措施。地下水位高的地帶不利與工程管線施工,同時也加速工程管線的損壞。山城地區特殊的地勢條件使得工程管線規劃比較復雜:一是重力流管線不一定按城市道路走向敷設,而多為沿城市地勢等高線敷設。二是建筑小區或組團的相對分散和不規則造成工程管線系統相對分散和獨立。多發、易發的滑坡危險地帶及洪峰口地區不利于工程管線敷設。
2.1.3.4 地下敷設的工程管線與地下鐵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隱蔽工程均屬地下工程,協調不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將對各項工程產生影響。
2.1.4 從各城市實踐來看,工程管線交叉時,大都采取本條原則來進行的。實踐證明其規定是科學合理的。
2.1.4.1 壓力管線與重力自流管線交叉發生沖突時,壓力管線容易調整管線高程,以解決交叉時的矛盾。
2.1.4.2 給水、供熱、燃氣等工程管線多使用易彎曲材質管道,可以通過一些彎曲方法來調整管線高程和坐標,從而解決工程管線交叉矛盾。
2.1.4.3 主干管徑較大,調整主干管線的彎曲度較難,另外過多的調整主干線的彎曲度將增加系統阻力,降低輸送壓力,增加運行費用。
2.2 直埋敷設
2.2.1 確定地下工程管線覆土濃度一般考慮下列因素:
一、保證工程管線在荷載作用下不損壞,正常運行。
二、在嚴寒、寒冷地區,保證管道內介質不凍結。
三、滿足豎向規劃要求。
我國地域廣闊,各地區氣候差異較大,嚴寒、寒冷地區土壤冰凍線較深,給水、排水、煤氣等工程管線屬深埋一類。熱力、電信、電力等工程管線不受冰凍影響,屬淺埋一類。嚴寒、寒冷地區以外的地區冬季土壤不冰凍或者冰凍深度只有幾十厘米,覆土嘗試不受影響。
2.2.2 本條的規定是為了減少工程管線在施工或日常維修時與城市道路交通相互影響,節省工程投資和日常維修費用。我國大多數城市在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時,都考慮首先將工程管線敷設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面。電信管線入孔井占地面積較大線徑粗,電信電纜穿管施工時需用機動車牽引,故布置在車行道下面。給水輸水管線、燃氣輸氣管線,主要是過境輸送,通常布置在車行道下面。
2.2.3~2.2.5 規定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居住區綜合布置時的排列次序所遵循的原則是為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提供方便,為科學規劃管理提供依據,需要說明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城市路段和小區中都有這些種類的工程管線,如缺少某種管線時,在執行規范中各工程管線要按規定的次序去掉缺少的管線后依次排列。
過去我國城市道路上的工程管線多為單排敷設,隨著城市道路的加寬,道路兩側建筑量的增大,工程管線承擔負荷的增多,單排敷設工程管線勢必增加工程管線在道路橫向上的破路次數,隨之帶來支管線增加、支管線與主干線交叉增加。近幾年各城市在拓寬城市道路的同時,通常將配水、配氣、供熱支線、排水管線等沿道路兩側各規劃建設一條,既經濟又適用。
2.2.8 本條的規定是考慮在通航河道清淤或整治河道時與工程管線使用時不相互影響。
2.2.9~2.2.10 本規范是從城市建設中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安排的角度,在分析和研究大量專業規范數據在基礎上并兼顧工程管線、井、閘等構筑物尺寸來規定其合理的最小凈距數據。
2.3 綜合管溝敷設
2.3.1 早在19世紀,法國(1833年)、英國(1861年)、德國等就開始興建綜合管溝,到20世紀美國、西班牙、俄羅斯、日本、匈牙利等國也興建綜合管溝。我國是于1958年首先在北京敷設了綜合管溝。許多國家對綜合管溝的設置原則作了一些規定:
一、俄羅斯在下列情況下,敷設綜合管溝:
1.在擁有大量現狀或規劃地下管線的干道下面。
2.在改建地下工程設施很發達的城市干下面;
3.需同時埋設給水管線、供熱管線及大量電力電纜情況下;
4.在沒有余地專供埋設管線,特別是鋪在剛性基礎的干道下面時;
5.在干道同鐵路的交叉處。
二、日本
在交通顯著擁擠的道路上,地下管線施工將對道路交通產生嚴重干擾時,由建設部門指定建設綜合管溝。
綜合管溝建設可結合道路改造(按城市規劃道路拓寬等)或地下鐵路建設,城市高速路等大規模工程建設同時進行,近年來特別是京都內直屬國道上不僅配合上述工程修建綜合管溝,而且還單獨修建綜合管溝。
國外部分綜合管溝斷面圖,見圖1。
圖1 國外部分綜合管溝斷面圖 (單位:mm)
三、國內情況
1.北京市
(1)在不允許挖掘路面的道路下,如政治活動中心地段;
(2)大的廣場和寬的路段或者較窄的道路;
(3)過河過湖的管線。如1958年在天安門廣場敷設了1076m綜合管溝。1977年配《毛主席紀念堂》施工,又敷設了500多米。
2.大同市
在道路交叉口處敷設。自1979年開始,在最近幾年新建的交叉口處都敷設了綜合管溝。
綜合管溝有如下優點:
(1)避免由于敷設和維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而對交通和居民出行造成影響和干擾,保持路容的完整和美觀。
(2)降低了路面的翻修費用和工程管線的維修費用。增加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工程管線的耐久性。
(3)便于各種工程管線的敷設、增設、維修和管理。
(4)由于綜合管溝內工程管線布置緊湊合理,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間,節約了城市用地。
(5)由于減少了道路的桿柱及各工程管線的檢查井、室等,保證了城市的景觀。
(6)由于架空管線一起入地,減少架空管線與綠化的矛盾。
綜合管溝的缺點:
(1)建設綜合管溝不便分期修建。一次投資昂貴,而且各單位如何分擔費用的問題較復雜。當管溝內敷設的工程管線較少時,管溝建設費用所占比重大。
(2)由于各工程管線的主管單位不同,不便管理。
(3)必須正確預測遠景發展規劃,以免造成容量不足或過大,致使浪費或在綜合管溝附近再敷設地下管線,而這種預測較困難。
(4)在現有道路下建設時,現狀工程管線與規劃新建工程管線將花費較多費用而造成施工上困難。
(5)各工程管線組合在一起,容易發生干擾事故,如電力管線打火就有引起燃氣爆炸的危險,所以必須制定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
綜合管溝對路面、交通和人民生活的干擾較少,具有經濟上和使用上的合理性。我國大多數城市都在積極創造條件規劃建設綜合管溝。
2.3.2 國外進入綜合管溝的工程管線有電信電纜、電力電纜、燃氣管線、給水管線和排水管線等。
我國北京市進入綜合管溝的工程管線有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給水及熱力管線;大同市進入綜合管溝的工程管線有管徑300mm以下的給水和排水管線,少數電信電纜管線,并規劃放進電力電纜(但電力電纜管線與電信電纜管線要有安全距離)。
干線綜合管溝內管線布置圖
將下水分出去的綜合管溝
圖2 綜合管溝內各管線的布置形式(單位:mm)(一)
G-燃氣 T-電話 W-上水 E-電力
圖2 綜合管溝內各管線的布置形式(單位:mm)(二)
2.3.3 為了確保綜合管溝內各工程管線的正常運行和綜合管溝的安全,相互有干擾的工程管線通常分開設置在不同的小室內如電信電纜與高壓電力電纜分開設置;燃氣管線與高壓電力電纜分開設置,以免燃氣管線萬一泄漏,引起災害。大斷面的排水布置在綜合管溝的一側或底部。綜合管溝內各管線的布置形式可參見圖2。
2.3.4 工程管線綜合管溝一般都敷設在機動車道下,其埋設深度要考慮道路施工時的施工荷載及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和當地冰凍嘗試、地下水位等。
3 架空敷設
3.0.1 目前,在我國許多城市存在著不同性質工程管線架空敷設的情況,如熱力、燃氣、等工程管線在工業區沿工廠圍墻、綠帶、河堤等不影響城市景觀地段或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規劃架空敷設,同時大多數城市都存在照明用路燈電力線路,電力輸、配電線路和電信架空線路等,還有大多數城市都存在電車饋電架空線路。因此科學合理地對這些架空線路綜合規劃是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的重要內容,同時也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順暢及居民安全和提供城市良好景觀。
3.0.2 架空線路規劃位置要充分考慮到城市景觀、交通居民出行及周圍建筑和設施的影響,同時也要與道路分車帶、綠化帶、行道樹等協調,避免造成相互影響。
3.0.3 規定電力桿線、電信桿線分別規劃在道路兩側架設與地下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分開敷設的原因基本相同,主要是為了減小電力線路,尤其是高壓電力線路對電信線路和干擾。
3.0.4 目前我國城市存在著合桿架設的情況,其中各種電力線合桿架情況較普遍。但電力線與電信線合桿時要采取有效措施才允許合桿。合桿架設能最經濟有效地利用桿柱,對美化街景是十分有益的。
3.0.5 本條的規定是考慮安全因素,防止電力架空線一旦斷線觸及其他工程管線引起傷亡事故。